规章制度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财研教字〔2012〕7号)
发布时间 :  2015-09-16   作者 :      来源 :     浏览量 :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居民身份
证、户口迁移证明、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所在院(所)请假,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批准(假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经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德、智、体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方可收集学籍信息予以注册。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办理入学手续后向所在院(所)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报研工部批准后回家或回
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同时,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院(所)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经研工部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品质问题:
(二)在报考过程中提供不实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三)初试、复试舞弊;
(四)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五)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六)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名单,由所在院(所)提出,研工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批准后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研究生须每学期初进行报到注册。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先缴纳学杂费,方可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所)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经请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不得无故缺考。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按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等培养环节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校内外单位聘用。
在校研究生出国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擅自出国者,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交验医药费收据,经任课教师或导师同意,报所在院(所)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请假两天以内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向任课教师报告并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院(所)审批;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经导师同意,所在院(所)审批,报研工部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者,应予以休学。除紧急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第十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先征得导师同意向所在院(所)研究生辅导员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到所在院(所)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考勤由研究生所在院(所)负责。考勤情况及时向研究生公布。研究生操行表现情况由研究生所在院(所)负责收集整理,并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每天6学时计算,按旷课处理:
(一)申请病假、事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有关活动者;
(二)请假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
(三)擅自离校者;
(四)以欺骗手段编造请假理由者。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由研工部向全校通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倡晚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由研究生本人报请所在院(所)、研工部和相关部门审批。已婚者应当晚育,学校不给生育指标。因孕育中断学习,作休学处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者,开除学籍。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规定学习周数三分之一(或一个半月),必须休学。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院(所)同意,报研工部批准。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心理疾病或精神病患者,经由学校指定的专门医院复查,并提供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休学近一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较坏影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院(所)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转入校外单位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二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四十八学时者,或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含两周);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就业。属江西省生源,由研究生部报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办理派遣手续。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学满一年以上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要求,考试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学年限和所修课程)。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或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予以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七条  对品行恶劣、违反校规校纪及违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准予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被准予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准予退学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凡遵守校规校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意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但未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者,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虽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未被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不予毕业,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发给结业证书。属以上二种情况的学生,与同届研究生同时派遣。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合格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位,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同时换发毕业证书,但需交还原发结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毕业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获肄业证书者,不予换毕业证书及补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遗失后不补发,但本人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审查视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允许特别优秀的博硕士研究生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提前毕业,获得学位。允许研究生在某些情况下延期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规定:
l、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条件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无任何品行不良记录。
(2)在申请提前毕业前,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除学位论文以外的各环节学习任务,且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所有学位课程的学习成绩必须在75分(或良好)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且不得有补考或重修纪录。
(3)在申请提前毕业前,博士生在校期间必须在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10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2篇须在国内权威(或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级别的认定按科研处规定执行,下同)。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取得科研学分不低于8分(按科研处认定标准计算),其中须在CSSCI或CSCD来源期刊(含集刊不含扩展版)上独立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署名江西财经大学)1篇及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条件前两项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1)录取为校外单位的博士研究生;
(2)录取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
(3)录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录用为中央企业总部工作人员。
3、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与审批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者必须至少提前半年向学校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
(3)导师签署意见;
(4)导师组长和所在院(所)审批;
(5)将申请书和导师签署的意见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负责审查其提前毕业的资格并做出是否同意其提前毕业的决定。
(5)提前毕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立即进行开题,并确保开题与答辩之间要有6个月时间。
4、提前毕业申请者必须按期进行论文答辩,按审定的期限毕业。不能按期进行论文答辩或者未能通过论文答辩者,不能提前毕业,继续完成学业,涉及到的额外增加费用自理。
(二)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的规定:
l、博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其学习期限超过3年者,均应办理申请延期毕业手续。延期毕业的时间不超过3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确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2、凡申请延期毕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正常毕业的三个月前,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专业学院签署意见并报送研究生部审批,方可延期毕业。
3、延期毕业的博硕士研究生,延长期内的一切费用自理,学校不予解决。
4、凡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自动延期毕业,不再办理延期毕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劳动、纪律、体育健康情况等方面。毕业鉴定由各院(所)、导师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就业推荐材料。就业推荐材料及鉴定须如实反映毕业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情况,就业推荐材料加盖研究生就业专用章后生效。
研究生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分配政策及规定,服从国家建设大局需要。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安排者,经校长批准和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不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不授予学位。已授学位者,撤销所授学位。
第九章  委培、定向与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本校为委托单位培养的研究生,属本校在籍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不论其属何种筹资方式,一经正式录取,均为我校在籍研究生。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定向)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委培(定向)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定向合同就业。委培(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委培、定向培养合同认定,一般与录取为脱产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内容一致,学习期间如有变更,须持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学籍变更。除学位和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经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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